法制網海口 5月4日電 記者邢東偉 實習生翟小功 通訊員呂瑩玉 高某某、虞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以收保護費為名,多次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中高某某參與敲詐勒索八宗,共計17400元,虞某某參與敲詐勒索七宗,共計16100元。海口市美蘭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高某某、虞某某與黎某某(在逃)、陳某某、石某某(二人另案處理)等人收取髮廊保護費,如不交保護費,則以砸店相威脅的方式勒索財物。另查明,高某某、虞某某因伙同他人多次暴力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已被海南省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夥。2012年12月,高某某、虞某某與黎某某、陳某某、石某某決定對海口市美蘭區人民大道的某休閑店進,要求該店負責人蘇某某交保護費被拒絕。經過兩次砸店後,蘇某某將2000元、1000元交給黎某某等。2013年3月,高某某聯合付某某、虞某某等勒索海南某中學學生李某某1300元等。  (原標題:兩男子以收保護費為名多次打砸勒索獲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z39hzmb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